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司拍-167-202412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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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詹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8月24日簽發面額800,000元本票向聲請人借用,因到期日113年6月1日已屆至。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826,652元(不含法務費、延滯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依上開約定,本件票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及本院職權調取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1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67字第4479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