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3-司拍-189-202412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趙品鈞 相 對 人 賴順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有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24日,逾期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切結書兼借據、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13年12月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89字第4823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相對人雖具狀陳述否認債權存在、並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07號開庭通知書影本為據。因聲請人所提借款契約影本第三條所載借款期間為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4月24日止,其清償期已屆至,又登記謄本所載抵押權之清償日期亦為113年4月24日。至於相對人爭執債權存否等實體上爭執,依上開規定,自非本程序所得審酌。綜上,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