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司消債調-222-20241004-2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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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羅凱耘即羅佩婷即古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5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故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