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司消債調-278-20241107-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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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孫娸庭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次按債務人依第一百   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聲請費及債權人清冊,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僅補正債權人清冊,迄未補正聲請費,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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