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3-司票-1618-2025032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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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心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 理由欄一關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 1日(所)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13年 4月11日(所)簽發之本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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