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司票-1834-202410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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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珮瑀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9月16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3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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