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司票-2150-202412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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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林憲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邵榆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簽 發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未能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前開通知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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