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8

案號

SCDV-113-司票-2304-202412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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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OMSUWAN PITSANU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9月15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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