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8

案號

SCDV-113-司票-2361-2024120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蔡鈺薇 相 對 人 ELGINCOLIN MARICAR ANOVER麥芮卡 SALES JOHNREY ADIANG中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 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9,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3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