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8
案號
SCDV-113-司票-2361-2024120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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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蔡鈺薇 相 對 人 ELGINCOLIN MARICAR ANOVER麥芮卡 SALES JOHNREY ADIANG中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 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9,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3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