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3-司票-2562-20250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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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聶晨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榮富、鄭秀美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2月26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