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司繼-1397-202412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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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蔡采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龍飛之配 偶,其聲明拋棄繼承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但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印鑑章,而聲請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不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印鑑證明與相符之印文,惟聲請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