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3-司繼-1641-202501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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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劉育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其聲請狀末未有聲請人劉育萱 之簽名或蓋印鑑章,而聲請人如在國外卻未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相關資料,難認聲請人有為本件聲請之真意與有代理人代理其具狀為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關資料,惟聲請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另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