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司繼-1647-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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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游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魏阿房(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民國36 年4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竹平鎮東勢村8鄰9戶84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佐,再查「(民國34年12月)桃園縣行政區域當時係隸屬於新竹縣之桃園區、中壢區及大溪區…當時中壢區包括中壢鎮、楊梅鎮、平鎮鄉、新屋鄉、觀音鄉5個鄉鎮…」、「(民國39年10月)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首揭3個區從新竹縣劃出分治成為桃園縣,為正式設縣之開始,並配合中央實施地方自治」、「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縣改制為直轄市」,是以上開被繼承人「新竹平鎮東勢村8鄰9戶84號」現行行政區域為「桃園市平鎮區」,此有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歷史沿革網頁在卷為憑,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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