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CDV-113-司繼-1677-202412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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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嘉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00巷000號2樓),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母親已歿,父親吳吉清於78年遷出香港,經聲請人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吳吉清申辦護照紀錄,致無法繳款書送達作業,而聲請人為辦理稅捐稽徵及欠稅清理,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不具榮譽國民身分查詢結果函、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申辦護照紀錄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1日死亡時,尚有父吳吉清生存而為其繼承人,雖吳吉清於78年4月1日遷出香港,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得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可佐,然其戶籍無死亡之登載,尚難以其出境而率斷其業已死亡,且其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要旨,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吳吉清是否已死亡、是否符合失蹤人之要件,有無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必要,抑或吳吉清有無繼承人,聲請人得斟酌另行聲請或查明,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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