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CDV-113-司繼-846-20241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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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謝欣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 (下同)113年1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末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謝江海於113年1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子女,且聲請人前於113年4月1日具狀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48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誤。是聲請人再向本院重複聲請拋棄繼承,顯於法未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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