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30
案號
SCDV-113-司繼-945-202411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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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杜冠民律師即被繼承人戴彭春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戴彭春梅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一)編製遺 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戴彭春梅之遺產管理人, 業已完成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拍定在案,清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後 尚餘新台幣300,089元,剩餘遺產應歸屬國庫,爰聲請本院 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9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登報啟示、陳報狀、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暨支票、民事判決、免除附卡責任還款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惟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示催告程序,應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惟本院依職權查無任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事件,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程序係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與前開法條所稱之公示催告程序係屬二事,顯然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甚明,另本件遺產待聲請人扣除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後尚需將剩餘遺產歸屬國庫之事務尚未完成,從而,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職務尚未終了,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