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司繼-987-202502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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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許惠如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許惠如與許哲豪分別為 被繼承人張俊揚之胞妹與胞弟,惟上開聲請人均未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印鑑章,而聲請人等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不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等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印鑑證明與相符之印文,惟上開聲請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許惠如與許哲豪之聲請均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