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CDV-113-司聲-275-20241008-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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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朱星瑜 相 對 人 鄧政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 (以下同)18,820元,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嗣經相對人即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1號判決,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相對人須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2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10,080元 由相對人預繳。 (一)第一審之確定部分: 聲請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裁判費188元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188200.01=1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 相對人應負擔15,837元【計算式:(00000-000)0.85=158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第二審部分: 聲請人應負擔1,512元【計算式:100800.15=15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325元。【計算式:00000-000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