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V-113-司聲-276-2024103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朱星瑜 相 對 人 張松聯 蔡雅雯 高紹媛 韋江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松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玖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朱星瑜與相對人即被告張 松聯、蔡雅雯、高紹媛、韋江靜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分別經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二,由被告張松聯負擔百分之四十八。」、「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朱星瑜上訴之部分,由上訴人張松聯負擔五分之三,餘由上訴人朱星瑜負擔;關於上訴人張松聯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朱星瑜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張松聯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2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朱星瑜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66,792元,經第一審判決510,034元勝訴、556,758元敗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其中113,077元提起上訴,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相對人張松聯對第一審判決剔除之510,034元部分提起上訴,並預納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依上開揭示訴訟費用之負擔,其相對人張松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6,679元【即計算式:〔(11,593×510,034/1,066,792+8,430)×19/20〕+〔(11,593×113,077/1,066,792+1,830)×3/5〕-8,430=6,679】,及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