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3-司聲-398-202410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王正即王正國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鄭華 岳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酆世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係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且民事訴訟採訴訟費用徵收制度,係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避免濫行起訴而設,具有公益性,尚無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確認本身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時,亦無聲請利益原則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人原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5,900元,應徵裁判費12,979元,嗣經聲請人減縮聲明至602,950元,而依上揭法文及實務見解,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負擔,是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6,610元,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主旨明確記載,即判決相對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華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60,295元及利息,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即新臺幣5,949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鄭華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十即新臺幣661元。嗣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相對人須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強制執行之費用非本件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故不在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減縮後裁判費   6,61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8,925元 由聲請人預繳 (一)第一審之確定部分: 相對人60,295元敗訴部分之裁判費661元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60400×1/10=20133】 (二)第一審部分: 相對人應負擔595元【計算式:(6610-661)×1/10=5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第二審部分: 相對人應負擔893元【計算式:8925×1/10=8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經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149元。【計算式:661+595+893=214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