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3-司聲-416-202412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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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古芙綺 相 對 人 古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經本院以113年司執全字第136號執行,將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使本案債權債務關係得以早日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6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惟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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