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V-113-司聲-443-202503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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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許莉欣 相 對 人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羿名 許玶瑋即許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羿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3,671元,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對人即被告陳羿名負擔。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23,671元,有卷內繳費聯單為證,故依上揭判決相對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18,937元【計算式:236714/5=18936.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羿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計算式:236711/5=4734.2,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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