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司聲-508-202412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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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劉曉眉 相 對 人 游翔竣 上列聲請人 劉曉眉與相對人游翔竣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受本院113年10月24日新 院玉113司執全字第181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該案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然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受有假扣押執行,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31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於該案所提保全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2年度全字第49號民事裁定,依該民事裁定第3頁聲請意旨業已載明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號審理中,且該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判決在案,業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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