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司養聲-104-2025011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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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VO NGUYEN THIEN PHU)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甲○○向本院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以下文件,逾期不為 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於越南司法部收養局辦畢收養登記之證明(前揭文件如係於 境外作成,應有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資料,應檢附中文譯本)。 三、越南司法部收養局出具本件終止收養符合越南法規之證明( 前揭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有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資料,應檢附中文譯本)。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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