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司養聲-38-202411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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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關 係 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收養丙○○(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收養丁○○(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丙○○(未婚)、丁○○(未婚)之父戊○○為夫妻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婚後彼此扶持照顧,收養人亦照顧被收養人二人長大,宛如真正家人,今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二人為養子女並訂立書面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資料清單、無刑事紀錄證明、生父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歷年共同生活照片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6條、第1076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第1079條之3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所提出 之收養契約書與同意書附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分別於113年10月11日、11月7日到庭陳述收養合意,此有本院當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戊○○(下逕稱其名)同意,亦有戊○○於113年10月4日於公證人面前作成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 ㈡、另關於被收養人生母即關係人甲○○(下逕稱其名)是否同意 出養,本院通知甲○○於113年6月27日到庭表示意見,若不便出庭亦可陳報書狀表達意願,惟其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其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此有送達證書(由同居人古○○即甲○○之姊簽收)附卷可稽,可知甲○○對於維繫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子關係態度消極。再參以被收養人丁○○到庭陳稱略以:「伊國中時即知悉收養人非伊親生母親,從小伊就稱收養人為媽媽,沒有生母消息,父親表示生母生下伊與丙○○後就跟其他人跑了,伊不想找生母。」,被收養人丙○○亦到庭稱:「伊幼稚園就知悉收養人非伊生母,生母在我高中曾來家中表示要找伊,伊認不出其,伊未跟其說話,嗣後未再見面,亦未有聯繫方式,但伊認定之母親僅有收養人。」,可知甲○○長期未盡對被收養人二人之保護教養義務,且知悉本件收養後未積極表達其意願與主動聯繫親情關係等情,故本件收養自毋庸取得生母同意。 ㈢、綜上,本院審酌收養人因與戊○○結婚,亦連帶與被收養人建 立情感聯繫,彼此間情感認同宛如親生子女,是當事人欲透過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其收養動機符合道德、法律上正當性,且本件為成年收養,則當事人意願理應尊重。另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4月23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