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司養聲-66-2024123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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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何昭瑛 關 係 人 葉劉玉蘭 葉維明 葉紀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養父丙○○○○(00年0月0日生,99年6月1日死 亡)、養母乙○○(0年0月00日生,80年7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 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自幼由養父母收 養照顧,仍與原生家庭親屬聯繫,養母乙○○、養父丙○○○○分別於民國80年7月6日及99年6月1日死亡,養家兄弟林廷勇亦於101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生母己○○○年事已高,聲請人希望返回原生家庭,經原生家庭生母己○○○、原生家庭兄弟姊妹戊○○及丁○○之同意,爰依法聲請法院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收養家庭同意書、原生家庭同意書暨簽署同意書之人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戊○○到庭陳述本件終止收養之原因,參以關係人戊○○到庭陳述:伊家庭與養父母家庭住很近,母親要上山工作,工作完下山回來小孩無人照顧,請收養人照顧,直到聲請人四歲時,想要帶回聲請人,養父母說有感情不願意帶回,聲請人9 歲、10歲時才被收養,收養後聲請人常常回來原生家庭,對本件聲請   無意見等語,再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 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詢養父母是否留有遺產,經查,僅養父留有新竹縣○○鄉○○村0鄰○○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據聲請人到庭所述其未繼承該屋,養父生前即已賣給他人使用等語,再經本院函查系爭房屋迄今均無變更納稅義務人,此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113年11月29日函檢附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佐,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聲請人並無自養父母繼承遺產,復查無本件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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