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V-113-司養聲-71-2024112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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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文志 范珈昕 關 係 人 范春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收養乙○○(女、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乙○○之養母甲○○為夫妻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曾同住生活多年,且關係融洽、互為照料,今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雙方合意辦理收養,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犯罪紀錄)、在職證明書、健檢報告、共同生活照片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 女,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3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再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包括養子女) ,他方與其子女 (或養子女) 本有親子關係,無待再為收養,由一方為收養即可,不必與他方共同為之,故增但書規定,以應實際需要(參民國74年6月0日民法第1074條立法理由說明)。又民法第1074條前段之規定,係揭櫫夫妻共同收養之原則,至於同條但書第1款所謂「他方之子女」,不問親生子女或養子女,親生子女亦不問為婚生子女或準婚生子女;故收養時為獨身,而後結婚者,其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收養人後來之配偶與被收養人僅生姻親關係,收養人之配偶仍得單獨收養配偶之養子女,身分關係既未因此而趨於複雜化,符合民法收養規範之本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養聲字第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所提出 之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收養合意,被收養人養母即關係人甲○○(下逕稱其名)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詳本院113年9月23日訊問筆錄)。 ㈡、另本院諭知收養人應告訴其手足本件聲請並陳報其等意見, 經收養人具狀及到庭表示其與兄弟溝通後,渠等認收養人名下房產屬於祖產不能給外姓人,故不同意本件收養,然收養人之手足僅以祖產不給外姓人繼承為由而反對本件收養,惟卻未具體說明本件收養有何法院不應許可之原因,僅以上開之理由拒之,自難採憑,再參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確有長年共同生活、扶持照顧之事實,復經證人即被收養人之姨丈楊盛棋到庭陳稱:起初甲○○因工作出國會將被收養人托伊照顧,嗣後收養人與甲○○結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即一同居住,並由收養人與甲○○照顧被收養人,後被收養人因至苗栗求學始未同住,收養人現身體狀況不佳,要定期回診,被收養人回來會陪同收養人去回診等語(詳本院113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核與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甲○○所述相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 ㈢、本院綜合當事人到庭陳述及現有事證,審酌本件為繼親收養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養母結婚後即照顧與承擔被收養人生活與相關費用,並共同生活至被收養人至外求學工作,今被收養人之養母、收養人身體狀況均欠佳,且收養人膝下無子女,希冀被收養人將來能照顧收養人,顯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宛如實質親子關係,且本件為成年收養,當事人之意願理應加以尊重,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8月12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