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3-司養聲-83-2025010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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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 ○○○○ ○○○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收養人丙○○願收養配偶所生之乙○ ○○ ○○○ ○ ○○○ (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為養女,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本國人收養外國人為養女者,應符合中華民國之法律及被收養人之本國法。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收養人係中華民國國民,被收養人係菲律賓國人民, 有卷附之收養人戶籍謄本與被收養人護照影本可稽。是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除應符合我國收養之法律規定外,尚須符合菲律賓收養法規之規定,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認可收養之聲請,未提出菲律賓收養法規及中譯文,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當庭諭知收養人應於14日內補正,惟其迄今未提出,致本院無從審認本件收養是否符合菲律賓法律規定。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