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3-司養聲-94-2025010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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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余毓敏 程玉華 上列聲請人余毓敏、程玉華向本院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任一聲請人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