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V-113-司-29-20241009-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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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羅時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許可召集股東臨時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然未繳納聲 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