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CDV-113-司-31-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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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俞必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固陳報選派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兼唯一股東 楊文忠之配偶張慈軒為本件清算人,惟張慈軒既已拋棄繼承且尚未表示是否願任本件清算人,是聲請人自應陳報若本院認為有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是否願意墊付清算人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駁回本件選派清算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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