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司-36-20241225-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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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曾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