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3-婚-43-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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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乙○○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訴訟代 理人 吳彥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金額 及利息起算日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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