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婚-9-20241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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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 於請求離婚、酌定親權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500元、1,0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588萬5,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966元,以上合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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