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V-113-婚-90-20241009-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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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四、十五行及第二頁第一行有關子 女「一名」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