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家救-46-20241108-2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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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郭南玉 代 理 人 陳郁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郭清文 關 係 人 郭羽君 郭飛鴻 新北市政府(相對人之輔助人)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關 係 人 郭清秀 郭清芳 郭秀美 郭秀愛 郭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養義務事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7號、113年度家救字第65號)移轉本院 審理(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0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聲請人代理人陳郁涵律師 (法扶律師)欄應更正補載「(民國113年8月24日解除委任)」 等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原代理人陳郁涵律師(法扶律師)業於113年8月24 日遞狀陳報略以本件伊與聲請人已合意解除委任等語,是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