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家救-49-2024122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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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朱春美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呂國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請求離婚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