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3-家救-55-20241220-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禾善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因不服 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裁定而提起抗告。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低收入戶證 明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職權查得聲請人之民國112年度之所得及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零元,有其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等資料在卷可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而聲請人提起本案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停止親權等事件卷宗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徐婉寧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