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家繼簡-1-20241004-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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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惠英 被 告 陳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陳玉蘭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被繼承人陳玉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財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均為1/2。因原告無法與被告聯繫,兩造就前開遺產分割未能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玉蘭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 (二)另被告對原告積欠借款尚未清償,積欠金額早已超過被告 應分得遺產之價值,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陳玉蘭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分割予原告單獨所有,前開債權金額與原告因分得遺產應補償被告金額互為抵銷。 (三)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分割,對於原告主張均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陳玉蘭於112年5月23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均為1/2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土地所有權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13年3月6日竹營字第1131800064號函檢送之交易明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保結投字第1130003044號函檢送之餘額表、第一信用合作社113年3月6日新一信社第99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113年3月12日一竹科字第13號函、永豐商業銀行113年3月28日函在卷可稽。原告前開主張真實,堪信為真實。 (二)兩造為陳玉蘭之繼承人,應繼分各1/2,兩造被繼承人陳 玉蘭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不動產、被告已遷居國外多 年,近期及未來返台意願不高,而被告前積欠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兩造均同意由原告單獨分得附表一、二所示遺產,被告未分得部分則由被告積欠原告借款中抵銷,業經兩造於本院陳述在卷。茲附表一所示遺產價值總計為72萬0,166元,有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另附表二之遺產價值總計為32萬7,406元,二者合計為104萬7,572元,亦即兩造每人可分配之價值為52萬3,786元。如附表一、二遺產分規由原告單獨取得,原告尚應補償被告52萬3,786元。茲兩造均於本院自陳被告積欠金額已逾上開屬額,兩造均同意以被告積欠原告借款主張抵銷,併參酌兩造之意願,認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玉 蘭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尚無不合,並應依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面積:79.00㎡) 12分之2 由原告單獨取得。 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面積:19.00㎡) 12分之2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833元及自113年3月11日後之利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2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關東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18,985元及自113年2月27日後之利息 同上。 3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元及自113年3月26日後之利息利息 同上。 4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光復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7元及自113年3月5日後之利息 同上。 5 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宏遠證00000000000 416股及其股息、股利 同上。 6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宏遠證Z000000000 279股及其股息、股利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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