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家繼簡-15-20241107-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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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周本泰 住○○○○區○○路000巷0號0樓 被 告 周宗煌即周本謙承受訴訟人 周本裕 周碧霞 商修嘉 周宗源 周若穎 周庭卉 周宗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黃秋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宗煌為被告周本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本謙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3年6月15 日死亡,其子女周宗煌、周文婉及周宗良為其繼承人,其中周文婉及周宗良已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卷核閱屬實。據此,周宗煌為被告周本謙之唯一繼承人,其未具狀聲明承受,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就請求被告周本謙返還遺產之訴部分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