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家繼簡-25-20241104-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黃智群 被 告 黃成富 代 理 人 黃章修 被 告 黃成源 黃成熙 王詠莉 王詠姿 黃素美 黃哲操 兼上六人之 共同代理人 黃成勝 被 告 黃成蒼 黃成銘 王萬爐 范靜香 黃瑞菊 被 告 楊嘉彰 兼代理人 黃瑞鳳 被 告 楊嘉森 徐麗華 楊世宏 楊雅萍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楊嘉棠 被 告 劉楊春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富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岀被繼承人黃標西(下稱被繼承人)之三子之戶籍或除 戶謄本正本(因長子黃哲燐、次子黃哲古、四子黃哲青、五子黃哲操之戶籍資料,尚欠缺「三子」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之長女楊黃務妹之長男、次男、三男之戶籍或除戶謄本正本(因只有四男楊嘉彰、五男楊嘉棠、六男楊嘉森及已歿七男楊嘉勝之戶籍資料,尚欠缺「長男、次男、三男」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配偶黃彭榮妹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次子黃哲古配偶黃余芳娥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長女楊黃務妹配偶楊何隆之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下同)。 (二)陳報下列事項: 1.被繼承人次子黃哲古之長男黃成權是否絕嗣(即無繼承人,下同),黃哲古之三女黃素琴是否絕嗣。2.陳報被告黃成源、黃成膝、黃哲操之國外住所(因黃成源已於113年4月27日出境,黃成熙亦在境外、前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8號裁判認定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列有國外地址在案,黃哲操熙亦在境外、前並經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送達有案)。3.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應陳明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是否即為如附表一所示。 二、另被告黃成勝應查報被告黃成源、黃成膝、黃哲操之國外住 所;又按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者,其在外國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意旨參照),惟被告黃成源、黃成膝、黃哲操之委任狀皆於113年6月10日簽立(見本院卷第265、267、269頁),然被告黃成源早已於113年4月27日出境、被告黃成膝、黃哲操均身在國外,自無從於我國境內簽立上開委任狀,復上開委任狀皆未經我國駐外代表處認證,均難認為合法,是被告黃成勝自應補正上開委任狀均經我國駐外機構依駐外領務人員之認證,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為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37號 87,643元(如有孳息,則含孳息) 依113年5月29日家事陳報狀附表二、三之分配比例分割。 2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38號 2,541,047元(如有孳息,則含孳息) 同上。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黃智群 16分之1 被告黃成富 12分之1 被告黃成源 同上 被告黃成熙 同上 被告黃成蒼 20分之1 被告黃成勝 同上 被告黃成銘 同上 被告黃素美 同上 被告王萬爐 60分之1 被告王詠莉 同上 被告王詠姿 同上 被告范靜香 16分之1 被告黃瑞鳳 同上 被告黃瑞菊 同上 被告黃哲操 4分之1 被告楊嘉彰 20分之1 被告楊嘉棠 同上 被告楊嘉森 同上 被告劉楊春玉 同上 被告徐麗華 60分之1 被告楊世宏 同上 被告楊雅萍 同上 附表三:兩造繼承權之來源 一、被繼承人(50年1月5日歿)之配偶黃彭榮妹已歿。 二、上開二人育有5名子女: (一)長子黃哲燐(36年12月18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有3名子 女(代位繼承)1.被告黃成富(長男)2.被告黃成源(次男)(113年4月27日出境)3.被告黃成熙(三男)(已出境、未入境) (二)次子黃哲古(90年12月10日死亡)(其配偶黃余芳娥已先歿 )1.長男黃成權先於44年9月19日死亡。2.長女黃玉英於101年7月24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如下:⑴被告王萬爐(女婿)⑵被告王詠莉(長孫女)⑶被告王詠姿(次孫女)3.被告黃素美(次女)4.三女黃素琴於98年4月9日死亡。5.被告黃成蒼(次男)6.被告黃成勝(三男)7.被告黃成銘(四男) (三)四子黃哲青(69年8月5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如下: 1.被告范靜香(配偶)2.被告黃瑞鳳(長女)3.被告黃瑞菊(次女)4.原告黃智群(長男) (四)五子黃哲操(在境外) (五)長女楊黃務妹(98年12月6日死亡)(其配偶楊何隆已先歿 ),再轉繼承人如下:1.被告楊嘉彰(四男)2.被告楊嘉棠(五男)3.被告楊嘉森(六男)4.七男楊嘉勝於104年7月20日死亡,再轉繼承人如下:⑴被告徐麗華(配偶)⑵被告楊世宏(長男)⑶被告楊雅萍(長女)⑷次男楊世昌於98年3月29日死亡。5.被告劉楊春玉(次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