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3-家繼簡-28-2025020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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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原 告 鍾美瑛 被 告 鍾興 鍾發 鍾美珠 鍾美珊 鍾美琦 鍾美琳 鍾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清華大學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萬4,407元、新竹建中郵局存款345萬7,151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分割金額為清華大學郵局存款1萬4,597元、新竹建中郵局存款347萬7,3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以後的利息,有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經核與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戍妹於108年7月8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存款,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因被告鍾明不知去向,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鍾興、鍾發、鍾美珠、鍾美珊、鍾美琦、鍾美琳、鍾明 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具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戍妹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黃戍妹之全部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又本件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鍾明行方不明,致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黃戍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被告鍾明之出入境、勞健保投保、門號申設資料及被繼承人之存款餘額等資料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是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二)復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 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金錢,本屬可分,並參酌兩造之意願,認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各自取得。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分割方法 0 清華大學郵局郵政存簿儲金14,597元及其自113年6月21日後之利息(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0 新竹建中郵局郵政存簿儲金3,477,375元及其自113年6月21日後之利息(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 鍾美瑛 8分之1 0 鍾興 8分之1 0 鍾發 8分之1 0 鍾美珠 8分之1 0 鍾美珊 8分之1 0 鍾美琦 8分之1 0 鍾美琳 8分之1 0 鍾明 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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