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V-113-家繼訴-1-2025031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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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克書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張紹湘 陳秀雲 福建省福清市○○鎮○○村○○○000 0號 賴振英 賴瑩綱 賴杜綱 賴富美 吳榮新 吳政學 吳依伶 戴子然 戴局衡 戴久富 戴子順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戴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張紹夫除戶謄本、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