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家繼訴-16-20250115-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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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91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5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楊莉莉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沅庭律師 被 告 即相對人 楊力帆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楊力航配偶) 被 告 即相對人 楊力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關於「附表一:編號7之遺產項目欄『楊 立航』」及「附表二繼承人『楊立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一:編號7之遺產項目欄『楊力航』」及「附表二繼承人『楊力航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