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家繼訴-37-2024120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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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廖家嫻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廖銘鑑之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廖銘鑑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廖進灯所遺之遺產,然廖進灯繼承人其中 廖銘鑑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8年1月24日死亡,廖銘鑑繼承人已於起訴前拋棄繼承,亦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9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則廖銘鑑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且由遺產管理人應訴。原告未以廖銘鑑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