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家繼訴-55-2024122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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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潘燕娟 送達地址:新竹市○○○區○○○路0號0樓(0A0凌陽科技) 被 告 林寶標 訴訟代理人 劉玉梅 被 告 林寶經 林保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峻丞 被 告 鄭林和妹 林采蓉 林芳岑 林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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