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家繼訴-55-2024122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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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潘燕娟 送達地址:新竹市○○○區○○○路0號0樓(0A0凌陽科技) 被 告 林寶標 訴訟代理人 劉玉梅 被 告 林寶經 林保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峻丞 被 告 鄭林和妹 林采蓉 林芳岑 林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