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家親聲-285-2024120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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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徐薇涵 相 對 人 己○○ 丁○○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法定代理人 丙○○ 程序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柯○○」之記載, 應更正為「未成年子女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