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V-113-家親聲-335-2024112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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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甲○○(原名丙○○)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依前揭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甲○○隨聲請人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地址詳卷),有家事聲請狀及戶政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