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V-113-家親聲-430-2025031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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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特別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無夫妻關係,相對人為聲請人 之父,惟相對人從未扶養過聲請人,聲請人係由母親丙○○扶養長大,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聲明:請求免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間因腦出血,手術後臥 床,身體右側全癱,無法言語,插有鼻胃管與導尿管,且無工作收入,為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態。相對人於聲請人母親懷胎期間,應仍有照顧、關心聲請人母親,而非絲毫不聞不問,聲請人出生後,相對人應有對聲請人與其母親表達關心之意。是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無理由,並請本院考量相對人目前身體狀況,至多僅能減輕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於本院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相對人於00年00月00日生,係聲請人之父,又相對人名下無 財產,且因腦出血致癱瘓而無法工作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新竹市政府113年9月4日府社婦字第1130143507號函暨檢送脆弱家庭甲○○處遇資料等件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二)又民法第五章之法定扶養義務僅止於法律規定之抽象層面, 各法定扶養權利人、法定扶養義務人間之扶養義務何時發生,均屬未定,應待各法定扶養權利人、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就民法所定之法定扶養要件均該當,其等間之扶養義務之具體內涵始得確定,法定扶養義務人對法定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義務始行發生。 (三)聲請人年僅12歲,為不具扶養能力之未成年人,本身仍需他 人扶養照顧,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扶養之具體權利義務尚未發生,自無扶養義務可減輕或免除,自應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