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V-113-家訴-15-20250102-3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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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書達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雪惠 吳徐茶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萬4,14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